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司促,5084,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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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永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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