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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正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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