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司執消債更,199,2022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9號
債 務 人 王清吉

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1月26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至5頁)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自陳有固定所得等情,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第1至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917元,總清償金額為138,024元,清償成數約為13.42%。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現名下有汽車2輛,均為91年出廠,預估之價值分別為15,000元及8,000元,合計價值為23,000元,而債務人願意就上開財產提撥相當9成之金額納入更生方案收入中,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增加更生期間之收入288元。

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

而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2,130,958元扣除必要支出2,434,224元後,已無剩餘,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138,024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二)再者,債務人自陳現打零工,每月收入約27,000元,另債務人配偶現無工作,在家照顧小孩,債務人自己、配偶及六名未成年子女,領有低收家庭生活補助、低收兒童生活補助、教育部育兒津貼、教育局在學補助款、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台北市分事務所之子女生活補助等,每月收入合計約113,522元,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2月7日北社助字第1113016639號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2月8日北市教前字第1113026017號函及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台北市分事務所111年2月16日台童北扶(南)士字第1110000140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26至231頁)。

佐諸債務人一家現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有臺北市洲美公共住宅租賃契約書影本可稽(見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卷第79至83頁),債務人陳報全家八人每月生活支出數額為111,893元,平均每人生活費用為13,9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高於111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22,418元,堪屬合理。

衡以依同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生活費標準等情,上開數額堪認已節制其生活程度,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

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為27,000元、全家各自補助86,522元,合計每月收入為113,522元【計算式:27,000+86,522=113,522】,業如前述,扣除全家必要支出後,餘1,629元【計算式:113,522-111,893=1,629】,債務人將1,629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且就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另提撥相當約9成28之金額,分72期,即每期另增加清償金額288元納入更生方案以增加債權人受償金額,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917元。
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3.債務總金額:1,028,554元。
4.清償總金額:138,024元。
5.總清償比例:13.42%。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8,137 742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0,417 1,175 合計 1,028,554 1,917 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