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家繼訴,50,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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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
原 告 戴健華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齊範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返還特留分之遺產為被繼承人朱自勉之遺產,遺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5,027,950元(見本院卷第133頁)。
原告主張其特留分為四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56,9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1,49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7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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