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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壬寅工程行即簡士然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4,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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