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建,59,20220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代 理 人 李巧柔
相 對 人 宇翔帷幕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昌朽
代 理 人 謝生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法定代理人「林枝典」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技典」。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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