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消債更,60,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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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債 務 人 鄧心瑜即鄧至吟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債務人聲請更生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容有誤,應 重行提出並據實填寫。
債務人應據實記載民國106年12月起至 107年11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 額。
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必要 生活費用,及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 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
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 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2、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3、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4、債務人自106年12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6、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7、債務人任職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 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6年12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 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 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 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 金額。
8、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 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 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9、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
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 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
10、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1、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12、受扶養人鄧昭望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
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3、受扶養人鄧昭望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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