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消債更,63,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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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債 務 人 蔡家豪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即民國106 年12月至108 年11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房屋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3.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
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4.債務人配偶106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5.債務人2 名未成年子女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6.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6 年12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說明債務人自106 年12月至108 年11月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件(若
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
後之餘額)。
9.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
?並提出自任職時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
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10.債務人自陳每月支出機車油資、保養及維修費一事,應提出行車執照,說明該機車為何人所有。若為債務人所有,
應併說明該機車之現值,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估
價單等)。
11.債務人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2.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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