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消債更,64,2020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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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債 務 人 黃君瑜即黃素真



代 理 人 李鳴翱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表:
⒈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保單借款…等)。
⒉自107 年3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7 年3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並說明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⒎提出債務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⒏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7 、108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⒐債務人所提出租約之承租人為債務人子以公司名義承租,且承租址亦為債務人子女設立公司之營業址。
債務人應陳報究由何人給付租金,如確為債務人支出,應檢附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並說明債務人於無工作收入情形下如何自行給付。
⒑債務人於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每月收入為兒女提供生活費每月6,000 元,惟前於本院調解程序時,復當庭稱兒女無給付扶養費。應據實說明債務人之收入金額及來源。
⒒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共計15萬406 元,而聲請人前兩年支出高達53萬6,976 元,明顯不符,有隱匿收入財產及浮報支出之虞,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
⒓提出吉耐特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近五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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