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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林宗源
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宗源於民國108 年7 月1 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
債務人林宗源自民國109 年3 月4 日下午5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除有第12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裁定債務人自107 年11月12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3號更生事件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於107 年12月28日公告編造之債權表(下稱系爭債權表)復已確定,且債務人亦於108 年7 月1 日提出以1 月為1 期,共89期,每期清償4,600元,清償總額為40萬9,400 元之更生方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
惟依系爭債權表所示,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已逾1,200 萬元(詳見本院107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3 號卷第57至58頁),核屬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爰依上規定,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並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及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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