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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黃至君
曾奕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朱正聲律師
黃永嘉律師
上 訴 人 曹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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