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榮
代 理 人 賴建宏律師
施汝憬律師
複代理人 陳嫈恬律師
代 理 人 黃詩雅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家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05 號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六○五號返還代墊款事件民國一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之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605 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