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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張憲璋
莊玉珠
張睿展
法定代理人 張育豪
莊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唐華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44,000 元【按起訴狀第9 頁所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共約16平方公尺(遭占用4 部分土地各約4 平方公尺),及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每平方公尺159,000 元核算,計算式:16平方公尺×159,000 元/ 平方公尺=2,544,000 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6,24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5,2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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