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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詹益憲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水火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8,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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