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補,264,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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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蘇龍昇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彥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彥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捌仟貳佰零柒元,應繳裁判費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陸佰捌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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