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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張林阿娥
被 告 王盆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96,000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 地號土地民國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92,000 元×土地面積(73+40)平方公尺=21,6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9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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