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匯眾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頌道
被 告 張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5,870元(計算式: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01,0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48.87平方公尺=4,935,870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0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