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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陶昕甯即芮娜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筱涵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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