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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徐銘鴻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
被 告 李政蒲
呂貞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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