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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鶴爵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焦郁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慧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陸拾陸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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