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補,313,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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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蔣雅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6萬6,667元,應繳裁判費22萬9,0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萬8,59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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