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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李崇德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被 告 魏榮治
魏滿重
魏阿滿
魏金燕
魏秀勤
魏金團
莊光明
莊光華
莊光映
莊美玉
莊皓捷
莊舒涵
詹美省
陳志銳
陳志昌
陳斯美
莊皓翔
莊皓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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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勤
被 告 魏佑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9 萬8,184 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1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附件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4萬6,000 元(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191.33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16/820 (原告應有部分)=1,239 萬8,184 元。
㈡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39 萬8,18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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