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補,318,202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鑫順祥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1,19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4,895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2 萬4,39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