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補,322,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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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陳若喬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複代理人 劉迦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福五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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