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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良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指示訴外人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信託專業部門,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建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計算,並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9萬3,389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
一、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07,085元(計算式:每坪354,000元÷3.3058平方公尺=107,0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
┌──┬───────┬───────┬─────┬─────────────────┐
│編號│地號及建號 │門牌號碼 │總面積(平│交易價格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方公尺) │ │
├──┼───┬───┼───┬───┼─────┼─────────────────┤
│ 1 │臺北市│0000號│臺北市│3樓之3│46.65 │46.65㎡×107,085元=4,995,515元 │
├──┤○○區├───┤○○區├───┼─────┼─────────────────┤
│ 2 │○○段│0000號│○○○│4樓之3│45.79 │45.79㎡×107,085元=4,903,422元 │
├──┤○○段├───┤路○段├───┼─────┼─────────────────┤
│ 3 │(均坐│0000號│000巷 │5樓之3│46.65 │46.65㎡×107,085元=4,995,515元 │
├──┤落於同├───┤00號 ├───┼─────┼─────────────────┤
│ 4 │段000 │0000號│ │6樓之3│45.79 │45.79㎡×107,085元=4,903,422元 │
├──┤地號)├───┤ ├───┼─────┼─────────────────┤
│ 5 │ │0000號│ │7樓之3│46.65 │46.65㎡×107,085元=4,995,515元 │
└──┴───┴───┴───┴───┴─────┴─────────────────┘
三、合計:24,793,389元
(計算式:(4,995,515元×3)+(4,903,422元×2)=24,793,3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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