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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富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夢琪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杰翔國際有限公司、羅新凱、黃榮欽、陳慧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9,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2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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