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6號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其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
108 年度聲字第215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