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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2號
再審聲請人 陳品諺
法定代理人 陳胤文
洪士雯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私立好來托嬰中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徐子瑞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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