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仁炳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楊建和
呂葉寶琴
呂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64,017元(計算式:6,617,234元+6,046,783元=12,664,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4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補正民事委任狀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