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補,345,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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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申璿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子妶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碩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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