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補,359,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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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張淑晶
被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被 告 王定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
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660 元(計算式:3,000 元+1,660 元=4,6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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