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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張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一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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