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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祝守徹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錦程、李承熹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戴錦程、李承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陳報足以特定其人別之資料(如身分證字號、生日等)。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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