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補,388,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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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巫國榮
被 告 黃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8,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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