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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力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金全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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