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補,40,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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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江至晟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彥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彥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貳仟貳佰捌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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