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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林逸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俊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4,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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