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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林炳仁
被 告 劉文勝
呂岳勳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96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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