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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賴思嘉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陳襄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捌仟玖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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