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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李承錦
被 告 唐建中
上列原告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萬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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