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補,438,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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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張殿駿
被 告 林愉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7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
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刊登道歉啟事,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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