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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莊雅玲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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