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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黃鴻龍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光大廈管理委員會、陳睦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陸萬零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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