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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洪嘉妙即黑傑桌上遊戲創意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艾賜魔袋臺灣有限公司(原名兒童動力國際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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