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號
再審原告 黃乾浮
訴訟代理人 王清秀
王勝賢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正停、楊勳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83 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5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8萬7,3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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