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補,73,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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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號
再審原告 賴聖臻即賴淑涓
訴訟代理人 賴明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顧定軒律師即賴慈榆之更生程序監督人、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 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4,322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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