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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洪金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鴻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池音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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