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訴,1551,2022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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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51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上訴 人 楊淑卿
楊金章 000000000000000
楊勝淳
楊萬生
陳楊阿月
楊蕭寶嬌
楊惟宏
楊啓宏
楊文男
楊劉金枝
楊志凱
楊惠宇
楊文奇
楊淑玲
楊淑芬
楊秋蓮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郭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9,840元(計算式:〈325+238+75+122+8〉×31,900÷3/15=4,899,8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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