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訴,1921,2022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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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21號
上 訴 人 楊鎮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曉青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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