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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張筱麟
被 告 齊德華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家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帳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335元,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2月17日合法送達,惟其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5至40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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